May 31, 2023
在某些領域,了解破損貨物的稅收規則對於順利運營至關重要。保加利亞的一個案例表明,通常值得關注輸入稅調整的影響。
最近的一項歐洲司法裁決突顯了破損貨物報告中最棘手的問題領域。一家電信公司為其業務購買了電子設備,報告稱其中一些設備由於磨損、缺陷或其他問題無法出售。該公司聲稱這些設備是破損貨物,將它們列為壞賬,銷毀了一些物品,或將它們作為廢物出售。而保加利亞稅務部門決定,這些行為足以觸發減少進項稅的調整。
根據保加利亞增值稅指令第185條的第一款規定,在提交增值稅申報後發生影響確定可抵扣金額因素的變化時,必須進行調整。其中包括取消購買或降低價格的情況。然而,第二款規定指出,在確認的破壞、損失或財產失竊情況下不得進行調整。
在註銷破損貨物時要考慮的第一個問題是,將貨物作為廢物後的銷售是否導致了進項增值稅的減少。初始扣除的進項稅是根據購買時物品的預期用途確定的。進項稅調整規則的目的是增強扣除的準確性,要求在增值稅申報提交後有關因素變化時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貨物被作為廢物出售,這符合應徵增值稅的活動。廢物銷售是否是納稅人的常規業務活動,以及貨物的價值或性質是否已經降低,都是無關緊要的。
第二個問題圍繞著納稅人決定銷毀貨物及其是否導致進項增值稅減少。貨物的銷毀導致它們被徹底銷毀,在應徵交易中無法再使用。因此,銷毀打斷了扣除增值稅的權利與應徵增值稅活動之間的直接聯繫,表明沒有扣除的權利。然而,增值稅指令第185.2條提供了對這一規定的例外。該條規定,在貨物銷毀的情況下不需要調整已扣除的進項稅。
根據專家的看法,“銷毀”一詞也存在不同的解釋。從通俗語言的角度來看,銷毀可以是依賴於所有者意圖的行為,也可以是獨立於所有者意圖的行為。因此,在第185.2條中使用的“銷毀”一詞包括納稅人選擇在產品不再對其業務有用時銷毀產品的情況。結論是,無論自願的意圖如何,都不會導致進項增值稅的減少。
然而,銷毀要免除進項增值稅調整,必須滿足某些條件。銷毀應該是被證實或確認的,而且貨物必須在客觀上失去了所有的有用性。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貨物被處置的情況。
所描述的案例表明,註銷貨物不一定會導致進項稅的減少。然而,必須提供充分的依據來證明貨物的無用性。如果您希望在您的業務中自信地處理類似的情況,請與1StopVAT團隊聯繫,獲取在稅務合規方面的專業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