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1, 2020
最近,一項長期懸而未決的法律修正案終於獲得通過。法律修正案取消了對可退還增值稅金額的限制。該法律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多繳的增值稅只能從半個日曆年的預算中予以補償(即1月份繳納的採購增值稅只能在 7 月報銷)。
納稅期結束時的增值稅進項退稅目前有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時才能退還(例如,如果出口交易的增值稅為 0%,則可退還最多 21 的名義金額) % 按此類出口的價值計算)。剩餘的增值稅金額只能在日曆半年結束後退還。
從2021年起,這些限制將發生變化,因為在該稅收期間結束後,可以申請退還任何在該稅收期間多支付的增值稅,納稅人不必等到日曆半年結束。這項增值稅法律修正案將使可靠的納稅人能夠更快地收回增值稅超額支付,並使他們能夠優化其現金流。
不幸的是,如果納稅人不滿足最低可靠性要求(將相應地設置),規則將保持不變——增值稅超額支付可以在日曆半年結束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