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 2023
去年 12 月,德國的增值稅集團立法被提交歐洲法院 (ECJ)。歐洲法院正在判斷增值稅集團規則是否符合歐盟法律。在我們查看歐盟法院( ECJ) 的決定之前,讓我們首先回顧一下增值稅集團是什麼。
在歐盟,允許增值稅集團化。當一個國家選擇允許增值稅集團化,緊密聯繫的公司和非應稅實體可以聚集在一起創建一個單一的增值稅應稅實體。要組成一個增值稅集團,公司必須在組織結構和財務和經濟方面聯繫起來。一旦集團成立,它就會收到一個單一的增值稅稅號並提交合併的增值稅報告。增值稅分組的好處之一是可以更好地管理現金流,當一家公司產生更多的增值稅抵扣額而另一家公司沒有產生時,這兩家可以一個集團的名義來進行增值稅的抵扣。
然而,德國增值稅集團被認為以多種潛在方式違反了歐盟增值稅指令。歐洲法院審視了德國增值稅分組的幾個方面,並得出以下結論:
應稅人狀態
德國VAT規則規定集團中的母公司為應稅人而不是集團本身。ECJ 裁定此方面不符合歐盟增值稅指令,因為該指令未指定應如何表示集團。
一體化
金融一體化區域是德國增值稅集團不遵守歐盟增值稅法律的地方。根據歐洲法院的說法,歐洲增值稅指令並未規定控股公司與其他集團成員之間應存在從屬關係。所以根據歐洲法律,如果控股公司擁有多數股份,並不一定需要控制多數表決權。
集團內部供應
由於德國集團規則將非控股公司視為併入母公司實體,因此集團內部供應也被視為由非獨立實體製造。集團內進行的交易則免征增值稅。歐洲法院的決定是,一個國家不能讓增值稅集團成員自動獨立。歐洲增值稅法規定,該國稅務機關應審查實體是否確實是非獨立的,或者它們是否有一些單獨的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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